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在确定时应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为根本原则。一方面,鼓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另一方面也要审慎判断抚养权约定的效力,明确协议签订时是否充分考虑子女的具体情况和权益需求,以及父母双方的生活条件,在最大程度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基础上,认定抚养权约定的效力以及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从《民法典》的条文表述看,似乎仅针对离婚时已出生的子女,而对离婚时已经怀孕却尚未出生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似有空白,怀孕时离婚,未出生“子女”的抚养权该如何确定?若双方离婚时进行抚养权之约定,其效力如何?
在处理抚养关系问题时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进一步促进抚养关系处理的指导思想由“父母权利本位”转向“子女本位”。在怀孕时离婚,“子女”尚未出生时便约定抚养权归属,此种约定既无法判断子女出生后的身体状况,也无法确定子女的生活需求,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无论是离婚时不知自己已经怀孕,还是离婚时未告知对方自己已经怀孕,均不存在父母双方有关子女抚养权的事先约定问题。此种情形下,因为孩子尚未出生,暂不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不宜处理抚养权问题。针对抚养权有关的争议,应在子女出生后,按照一般规则的两条路径来确定。可以由父母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形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