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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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互联网直播中虚假陈述的监管有关的问题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7日|分类:网络法律 |479人看过



(1) 缺乏针对营销行业的专门立法

虽然中国一直很重视对网络的法律监管,但针对网络直播的法律措施却很少,大多是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中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直播营销行业的法律体系,在只有其他法律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管理,缺乏针对直播营销行业的专门法律,难以更好地适应网络直播快速发展带来的需求。

首先,网络的快速发展,活体营销模式的多样性和变化的激烈性,使得现有的法律规则难以长期规范。此外,即使是现有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缺乏明确的标准,往往是模糊不清的。

(2) 对参与网络直播的对象的合规性缺乏严格的核查。

网络主播的特点是具有名人效应。 消费者往往相信网络广播公司,而不是产品。 因此,核实名人和他们背后的公司的可信度是非常重要的。 现在看来,只要你长得好,会说话,有吸引东西的能力,就能成为吸引东西的施法者,企业也会发放足够的代币,所以双方都很难避免虚假或夸大的利益广告。 尤其是目前各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往往只需实名登录并有一定数量的粉丝,就可以打开直播间,进行产品销售,这就增加了道德水平低下的主持人和营销人员欺骗消费者的可能性。 其次,政府对平台的监管门槛也很低,很多平台没有专业的统一标准,监管能力不足,导致了一系列的幕后乱象。

(3) 侵权责任的确定和分担问题。

无论是带货直播还是线下销售,商家都应该对商品的缺陷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带货直播过程中的虚假宣传,侵权责任问题主要由主持人和平台来界定和分担。 商品直播是一种营销方式,即主播广告,用户通过介绍商户与主播达成合法的销售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主播并不实际参与合同交易过程。 合同受制于相对性原则,因此,锚定者一般不对产品缺陷负责。 然而,在实践中,直播和通过卖家进行的线下销售之间存在某些差异。 如果主持人在直播中的虚假陈述构成虚假广告,并导致消费者大量购买,主持人可能被追究责任。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由于责任的相互推诿,锚和平台之间的侵权责任的确立往往是模糊的。 人们对主机和平台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认识不足,因此,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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