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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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中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分析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6日|分类:网络法律 |1099人看过

  1.网络直播中虚假陈述的主体。通常情况下对该要素的认定采用的是普通受众认知视角。该要素的本质在于判定主播个人身份,展示主播形象。”网络直播中的虚假陈述需要主播通过语言表达或者互动加以实现。甚至主播以自身的影响力来误导消费者,前提都是要表明主播自己的身份。如果仅仅是从旁协助,对直播内容起辅助作用,则不能认定为网络直播中虚假陈述的主体。

2.网络直播中虚假陈述的客体。网络直播中虚假陈述的客体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轻信主播的言行。而网络直播中主播对于商品的描述与商品实情存在偏差。在此情形下,消费者未能对商品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加之对主播的依赖,轻信主播所描述的商品信息,从而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另一方面,网络直播下的虚假陈述损害的是市场经济秩序。网络主播为了获取更大利润,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营造了不公平的社会秩序,抢占市场份额。

3.网络直播中虚假陈述内容。网络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对交易主体、交易信息或者商品的功能、性质、属性等基本信息隐瞒、夸大或者捏造。主播为了提高销量、为了扩大影响力或者求点赞,从而捏造销售、直播数据。营造繁荣假象欺骗消费者,影响消费者对商品价值的判断。从而做出与本人意愿相违背的行为,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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