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不敢离婚?不!《民法典》对此作出了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贡献,还包括家务劳动;对家庭劳动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案例:
男方李某与女方吴某是自由恋爱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8年9月两人分居,2019年11月至一审判决之日的将近两年时间内,李某就再未给付抚养费,吴某独自抚养婚生子。
2021年3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其抚养。其因怀孕和照顾年幼的孩子,怀孕后就辞职在家成为全职妈妈,现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款15万元。
本案经二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归吴某抚养。对于家务补偿款,法院从吴某独自抚养婚生子实际产生的费用、承担家务劳动的程度、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李某的承受能力以及吴某怀孕、生育期间李某实际向其支付的款项等方面综合考量,李某向吴某支付家务补偿款4.8万元。
综上来看,民法典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中,将家务劳动由“无偿”变成了“有偿”,但也不支持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漫天要价,毕竟全职太太不是保姆。虽然民法典没有对具体的补偿标准作规定,但是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往往会考虑付出义务少的一方所获得的利益、付出义务多的一方的付出情况、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和财产、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
一般请求家务赔偿金需具备下列三个要件:
(1)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提出,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离婚时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3)提出经济补偿请求以付出较多义务为前提,不考虑过错因素,无论双方对于婚姻破裂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义务一方都可要求补偿金。
最后,家务补偿金是夫妻财产分割完以后,从付出较少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中扣除,一次体现“补偿金“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