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结果发现对方婚内还向“小三“有过大额转账,还有机会要回来吗?当然可以!
夫妻对非因日常生活原因,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应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实行。夫妻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额赠与婚外异性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该行为明显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故此种赠与行为无效。
之后夫妻两人虽已离婚,但离婚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共有财产,在相关当事人并无分割诉请的情况下,相应钱款应恢复其原始状态,全额返还。
案例:
陆某与陈某原系夫妻,于1990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与第三人胡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开始同居。其间,陈某陆陆续续向胡某转账40万元。
2019年6月,陆某与陈某登记离婚,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车辆、债权等作出了分割约定,但未处理上述40万元。
陆某之后知晓转账40万元的事情,遂又向一审法院起诉,称陈某未经其同意,向胡某赠与大额钱款,侵犯了其财产权益;请求确认陈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胡某返还陆某4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基于情人关系,未经陆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40万元转账给胡某。显然,该赠与行为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损害了陆某的财产权,又违背了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依法确认陈某赠与胡某40万元的法律行为无效。本案所涉40万元系陆某与陈某夫妻共同财产,在相关当事人并无分割诉请的情况下,不宜做分割财产的分案处理,故判令胡某返还陆某40万元。
从上述案件看来,就算是离婚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的花费,另一方都享有追回的权利,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