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义上的彩礼包括婚前男方家庭给女方家庭的聘金或财产以及女方婚后带给婆家的物品或钱财。《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返还彩礼时,应当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主要评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是应当返还彩礼的。若给付彩礼后就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就不予返还,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会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的,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不符合以上三条,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而且对于第2、3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至于第3项中“生活困难”的标准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法律虽然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形,但对于彩礼可返还的范围没有作明确规定。所以不同案件的认定标准也会有差异,一般有这几种考虑因素:
1. 对彩礼的性质进行划分。金钱和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称为彩礼,并且要严格区分开骗婚索财与习俗给付彩礼的情况。
2. 实物作为彩礼时要区分类型。大宗商品、金银器具等均应当属于彩礼范围,而烟酒衣食均为消耗品,应不属于返还财产的范围。
3. 确定返还数额。大笔财物应当有证据证明已经给付。
4. 查明彩礼的婚后用途。要区分彩礼和就已经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返还彩礼的部分。
彩礼是传统婚嫁习俗中不可或缺的文化组成部分,符合民众文化认同标准,但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彩礼与法律规定的关系,让其符合社会道德伦理,才能长久发展。因此,处理好这类案件,对于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