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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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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情形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1419人看过


“离婚冷静期”指夫妻双方协商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依法应当对是否离婚进行冷静思考的期间,周期为30天,之后仍决定离婚的再行办理离婚证。去年刚刚施行的《民法典》中新增了关于协议离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过往,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只需带齐相关材料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而且当天就能领到离婚证,确实很便捷。但现实中,有不少人离婚是因为夫妻头脑发热所造成,当他们拿到离婚证时,却又开始后悔。即使有复婚的程序,但基于诸多因素的考虑,很多人也不会选择这条道路。《民法典》实施后,类似这些情形就可以有所改善。“离婚冷静期”便是在为这些头脑发热型离婚开出的“后悔药”,延缓夫妻冲动办理离婚登记的速度,让其能够冷静思考、审慎抉择,一旦有一方不愿意离婚了,就可以在第一次登记离婚的30天内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申请。若思考过后还是决意离婚的,再亲自到民政局去办理。若30天周期届满后双方未出现在民政局,则默认是双方已决定不离婚了。

“离婚冷静期”的适用也是有条件的,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损害一方人身健康及合法权益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已经起诉到法院的离婚。

“离婚冷静期”不妨碍离婚自由,也不是降低离婚率的“灵丹妙药”,它只是给冲动型、赌气型、误会型、犹豫型等草率离婚的情况一个反悔的机会,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和的空间和余地,让不至于破碎的家庭重新回归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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