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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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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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322人看过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比较难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经查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则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审判实践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非常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了四种具体情形,包括: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上述四种具体情形并不能涵盖所以实践中的全部情况,因此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概括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和适用。

此外,《民法典》还新增了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规定显示,夫妻双方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未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

案例:甲、乙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5月26日生育一男孩,现已成年。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甲称乙经常动手殴打甲,但没有提供证据。2020年曾经起诉要求与乙离婚,受理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生效。之后双方并未和好,2021年6月21日甲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甲与乙离婚。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本案中甲、乙是自愿登记结婚的,并共同生活长达26年,且已生子,并成年,甲、乙虽然聚少离多,但都共同抚养孩子,承担家务等,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地步,也没有发生民法典规定的四种必须离婚的法定条件,根依据《民法典》规定,甲在上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再次起诉离婚,并没有达到夫妻分居满一年的情形,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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