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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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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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常见的几个问题的误解(下)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381人看过

七、有婚外情就可以离婚

有婚外情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现行婚姻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在这里同居意味着与婚外异性保持稳定的同居关系。这与出轨是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了有婚外情不一定会导致离婚。一些婚姻当事人邀请所谓的私人侦探调查彼此的婚外情,这往往适得其反。

八、对产权登记的误解

部分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产证上有谁的名字,离婚时就给谁。实际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当事人名下,只要没有特别约定,也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九、对青春损失赔偿的误解

部分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对于离婚时男性应该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作为青春损失费。这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作出判决。

十、如果我不同意离婚,就别想离

部分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只要不同意离婚,就一定不会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关系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十一、对抚养权的误解

部分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判决后,误以为对方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义务。实际上,离婚不能解除婚姻关系,不能解除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双方当事人仍然享有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法律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当事人仍需支付子女抚养费。

十二、如果离婚了,就不要来找我。

婚姻当事人闹到法庭上后,大多会产生报复心理,一方在确保子女的抚养权利后,拒绝对方对子女的来访,避免与对方见面。这是侵害对方探视权的行为,受害者可以对探视权活动提起诉讼,法院会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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