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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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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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提前开箱,离婚时他少分20%的财产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226人看过

离婚时,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约好共同去银行打开保管箱,丈夫却提前私自开箱,是否属于故意隐瞒、转移财产?

王某张某1998年登记结婚。后两人因家庭矛盾升级,感情逐渐破裂。之后,王某于是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张某提出,王某曾在某银行租用保管箱,要求清点、分割该保管箱中的财产。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确认将共同于4月2日下午至银行开箱清点相关财物。

等到了开箱的那一天,张某却发现箱内已经没有贵重财物于是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得知王某已经在开箱之前提前办理开箱业务。王某说到这个保管箱中有部分物品是其他人的所有物所以自己才会提前进行开箱取走财物的。为此,王某出示了案外人小东出具的《证明书》。张某对此不予认可。后法院询问王某让他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小东出庭作证,王某却说,小东没有时间前来法庭。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结合本起离婚纠纷案例,王某张某已约定好开保管箱的时间,但是王某却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前私自开启保管箱取走部分财物,还一直瞒着张某说第二天一起去开箱。王某在主观上存有隐瞒故意,导致保管箱内财物情况无法查清,这是一种严重损害张某权利的行为,此行为同样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准许王某张某离婚,并酌定涉案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王某30%、张某70%财产的比例进行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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