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下面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卢某与熊某2是夫妻关系,于2009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熊某1、吴某是熊某2的父母。吴某于1986年8月死亡。熊某2于2016年4月18日死亡。
熊某2生前因患危重癌症留下打印的《个人遗嘱》一份,其中载明:第一,夫妻名下共有财产包括不动产住房一套及银行存款都由妻子卢某合法继承;第二,妻子卢某一次性支付50万现金作为本人父亲熊某1的赡养费,用于老人日常生活支出、治病费用及护理开销,以及将来身故的丧葬费用。落款“立遗嘱人”处签有“熊某2本人2015/8/8”字样,并按有手印。
在法院审理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中,熊某1认为熊某2所立遗嘱为打印的形式,法律性质不属于自书遗嘱,故请求法院判令《个人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后,认为熊某2系计算机专业人员,打印遗嘱符合熊某2的生活及工作习惯,且签字并按有手印,熊某1也无证据证明其有相反的意思表示,所以应该认定为这是他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可认定为有效的自书遗嘱。
熊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打印遗嘱虽形式上存在瑕疵,然遗嘱内容综合全面,确系自身意愿真实的体现,亦属于亲自书写、制作遗嘱的方式之一,应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自书遗嘱。故驳回熊某1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