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协议约定了房产是归书其中一方所有,如果在事后另一方表示反悔,拒不履行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权属,有时间期限么,又是什么时间开始起算这个时间期限呢?
王某与宋某结婚已10年,因王某出轨,2015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宋某所有,剩余房贷由宋某偿还,至房贷还清后60日内王某配合宋某履行房产变更登记手续。2020年宋某还清房贷后和王某联系,要求他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看着已然翻倍的房价,王某悔不当初,而且离婚后的日子过得也并不顺当,因此无论宋某怎么要求,拒不配合办理。无奈之下,2021年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归其所有。王某抗辩,双方离婚已六年之久,宋某现在提起诉讼早已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本案中,宋某果真丧失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胜诉权么?
1.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性质上属于合同。
2.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3.离婚后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就不能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请求对方履行,属于债权请求权。既然是债权请求权就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具体到本案,宋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但不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宋某起诉王某要求其履行过户登记手续,应该从2020年其行使权利受到阻碍时起算,故宋某的诉权并未超过时效,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是长沙离婚律师——丁律师,关于离婚协议有疑问的可与我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