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五种类型。法律对每种遗嘱形式的构成要件都有明确规定,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法院通常认定无效。打印遗嘱不是法定的遗嘱形式,但随着计算机的普及,打印遗嘱在实务中大量出现,法院对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也出现了缓和的态度。在有限的条件下,即能够证明打印遗嘱确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完成的,法院也可以依据自书遗嘱的规定对其效力作出认定。
关于打印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自己制作完成的证明标准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未对打印遗嘱有所规定,法院适用法律的尺度不统一。例如,在之前的遗嘱纠纷的案例中,中院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一审法院要求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此证明标准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显然,由于证明标准的不同,法院事实认定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民法典》已对打印遗嘱作出规定,要求打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上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因此,根据遗嘱严格形式主义的司法惯例,笔者建议立遗嘱人务必在立遗嘱前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或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以确保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