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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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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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疾病的能探望孩子吗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473人看过

   一则关于子女探望权案例,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61月生育一女小李(化名)。20181月,王某与李某调解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子女探望权抚养,女儿小李由男方监护抚养,随男方生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去学校或家里探望孩子,每周六、日孩子可由女方带走共同生活。小李系学龄前儿童,现就读幼儿园,目前与李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但是离婚后王某想要行使子女探望权去探望小李,却都被李某以王某患有乙肝三大阳影响小李身体健康为由拒绝了,王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长沙离婚律师:根据子女探望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权探望孩子,另一方应当予以协助,如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探望。

   实践中子女探望权中止的情形主要包括: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探望一方有严重健康方面的障碍其行为会威胁子女健康的;或者探望一方品质存在严重缺陷的,对子女安全有影响的。结合本案,王某虽然身患乙肝三大阳,但是乙肝三大阳的传播途径主要有母婴传播、血液传播和性接触传播,并不通过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播,在日常接触中不会发生感染,如握手、拥抱、一起工作、吃饭等,故不属于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并不会威胁子女健康,所以王某仍可以行使其子女探望权,李某有协助王某探望的义务。故法院支持了王某的探望权,判决书中详细说明了王某探望的时间、次数以及方式。李某不服上诉,称王某也未支付抚养费,想要履行探望权必须先支付抚养费。依据法律规定和精神,探望权的行使与抚养费的支付并没有关联,抚养费不是行使探望权的前提,不支付抚养费也能行使探望权,故上诉法院驳回并维持原判。

   我是长沙离婚律师——丁律师,关于子女探望权有疑问的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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