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离婚协议案,张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已10年,因张先生出轨,2015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共有的一套房产归王女士所有,剩余房贷由王女士偿还,至房贷还清后60日内张先生配合王女士履行房产变更登记手续。2020年王女士还清房贷后和张先生联系,要求他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看着已然翻倍的房价,张先生悔不当初,而且离婚后的日子过得也并不顺当,因此无论王女士怎么要求,拒不配合办理。无奈之下,2021年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归其所有。张先生抗辩,双方离婚已六年之久,王女士现在提起诉讼早已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本离婚协议案中,王女士果真丧失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胜诉权么?
1.离婚协议在性质上是属于合同,者是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
2.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3.离婚后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就不能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请求对方履行,属于债权请求权。既然是债权请求权就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具体到本离婚协议案,王女士与张先生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但不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王女士起诉张先生要求其履行过户登记手续,应该从2020年其行使权利受到阻碍时起算,故王女士的诉权并未超过时效,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1.离婚协议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要明确,特别是延迟履行或者附条件履行时可以约定相关的违约条款,防止对方怠于履行责任和义务。
2.不能“躺在权利簿上睡大觉”,条件具备时,一定要尽早要求对方履行过户手续,否则会有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
我是长沙离婚律师——丁律师,有离婚协议方面的疑问可和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