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被告席上的侯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5月,侯某经人介绍在微信上认识“王军”(化名,另案处理),侯某应王军要求,从山西省阳泉市来到呼和浩特市配合对方财务人员先后办理了内蒙古赛好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对公银行账户等材料。为方便该对公账户结算,侯某又用自己的个人信息注册了电话卡,并将上述材料一并出售给对方,从中获利2800元。
2022年9月1日,呼和浩特市民杨某某通过某理财APP进行虚拟投资,被骗的款项中有72000元汇入了内蒙古赛好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内,另有付某某、徐某某、于某等人被网络诈骗,部分款项也进入了该账户内。经查,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9月26日,内蒙古赛好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共汇入资金人民币 5531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对公银行账户等出售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追缴没收侯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依法上缴国库。
嫌疑人侯某认为其办理营业执照时没有意识到是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不具备主观明知的判定条件。一审宣判后,侯某提出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