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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关于工程款及维修费用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温淮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3日|分类:工程建筑 |1333人看过

新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备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不一致的,应适用《民法典》的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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