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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涉黑罪名不成立的应如何依法处理

作者:温淮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8次举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02 4 28 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因此,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必备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正式确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 2009  12 月联合印发了《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细化了“四个特征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关于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2、关于经济特征。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

3、关于行为特征。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立法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4、关于危害性特征。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温淮律师,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银川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业至今,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1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