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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辩护,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审查起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发布者:温淮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1日 16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2018年4月9日,王某某、尹某某二人驾驶王某某所有的时风牌三轮农用车给农田浇水,浇水完毕后,二人驾驶三轮农用车在某村某对便道由北向南下坡右转弯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出路外翻入便道东侧深沟,致使尹某某死亡,王某某受伤的事故。

侦查机关意见

某县公安局于2021年3月4日立案侦查,2022年4月22日,某县公安局将该案已送至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有:报案笔录、王某某的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鉴定意见。最终认定是王某某驾驶三轮农用车侧翻导致尹某某死亡,进而追究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辩护意见

本案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王某某和尹某某二人谁驾驶三轮农用车的案件基本事实并未查清,证据链不完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王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检察机关意见

王某某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温淮律师,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银川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业至今,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1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