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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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划车类辩护思路

作者:王向坤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6次举报

    寻衅滋事罪,原1979年刑法的时候还叫“流氓罪”,其主观上主要体现的是一种随意性或者任意性或者称之为“没事找事”,从“衅”、“滋”二字也可看出它与一般故意犯罪的区别。寻衅滋事罪的类型有多种,光是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即列出四类,且第(四)项还是一个兜底条款,可包罗万象。

    酒后划车的行为,主要是受该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制,属于“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尽管大多数行为人经常会辩解称,当时酒喝多了没有想到要划车,或者称酒喝多了不知道有划车等,但是基于刑法明确“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且该条的规定是“任意”而不是“故意”,将定罪的主观恶性显然可以说是降低了门槛。而“情节严重”一般的规定是达到价值2000元以上。

    这类案件的证据类型一般也比较固定,分别是修车凭据、车损价格鉴定、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尤其要注重审查相关证据调取的时间及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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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坤,毕业于南开大学,2011年至今执业于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包头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担任政府、企业、医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包头
  • 执业单位: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220********98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