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坤律师
王向坤律师
内蒙古-包头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关于传销犯罪的浅见

作者:王向坤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5次举报

传销的概念,最开始是由国外的“直销”引入后,我国才开始对有关行为进行了法律的规制;但因为毕竟是一个“舶来品”,以至我国从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条例到人大及常委制定的有关法律,对“传销”的定义、传销的合法性问题上总是存在不够清晰的空间。这也就导致了实践中,有些传销公司可能昨天还“明目张胆”在一些地区“拓展”业务,上电视、成为受当地政府热捧的企业,却有朝一日却突然成为了当地公安机关要成立专案打击的犯罪者。更有甚者,像广西这样“传销”聚集大省,不排除有些地方因为觉得传销公司为当地带来了就业机会、促进了当地短时期的经济发展,可能人民群众甚至不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去查处这类违法犯罪行为。


       以前,我们一直认为,传销就是骗人的,要先把你骗去特定地点就关在那不让与外界联系,纯粹发展人头,没有产品销售;显然,这已经是很过时的概念了,尽管现在可能仍有这样的模式存在(笔者曾于2019年在广州市见过有招工广告,要求应聘者携行李前往,且指定在某地铁站等候人前来接,不许带手机等与他人联系)。然而,现在可不只是有真实产品销售,可能卖的还不只是洗发水、化妆品等,还可能卖更高级的,如卖股权。


       截至目前,笔者就曾参与办理的三起较大的传销案例简介其模式,其大致都是比较“现代化”的传销案件:一起是发生在广西桂林的传销案件,主要是销售化妆品,通过不同层级进购化妆品的价格差营利,让原本成本约几十元的产品能售至几百元甚至几千元,该公司老板是一名八零后的女子,光在2018年一年内其公司“销售总额”即达40余亿人民币;一起是总公司在四川但查获是在贵州的传销案件,其涉案金额是10余亿人民币,公司主要以售卖“股权”形式,公司老板曾经还上过央视的“收藏家”节目,以公司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提前售卖股权许以日后高额回报来诱骗投资;一起是发生在北京通过设立网络平台,吸引商家或者客户注册,存钱在平台购物或出售商品“圈钱”,涉案金额也达40亿余元。


       由此可见,同一罪名下,犯罪的表现形式却是多样的。就传销犯罪来说,在我国刑法中也是比较新鲜的罪名,我国是在2009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七)》才正式确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罪名,且将其置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合同诈骗罪”,我想从这一设置来看,也可看出,立法者的意图显然是将“传销”犯罪定性为一种本质上有“诈骗”特点的犯罪行为。而在此立法之前,有关传销犯罪,有时我们会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有时也会按诈骗罪处理;然而,有了这一罪名后,我们却又发现,传销犯罪往往可能又与“非法集资”相交叉(笔者就上述第二个案例更倾向于认为是“集资诈骗”)。但是,法律对“传销”犯罪的处理并不算严重。就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即使是金融诈骗罪,基本都是规定了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如信用卡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而同样被置于这一章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高刑也不过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针对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的“传销”犯罪,这就不得不为学习计算机、网络的朋友担忧。近年来,国家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当然这也确实因为网络犯罪已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太多的困扰。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如何看待这些为“传销”犯罪进行研发、网站设计的技术人员?


        ——提出这个问题的初衷,是因为我国刑法有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从字面意义上也可看出,该罪处罚的对象仅限于“组织、领导者”。尽管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其称这类人员也包括对于传销活动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技术人员是否是上述所说的“关键人员”?——当然不是。技术人员虽然是传销网站的设计者,但是,显然网站如何设计、如何改进以适应用户体验,这不可能是技术人员能知道的;而需要懂业务的、与客户有实际接触的人员才会知道哪里还需要改进,要通过设计什么来吸引人;其次,传销最关键的就是发展人头,网站这么大,网络购销平台光那几大就已经足够用户感受了,小而不知名的平台要去推广,还得是靠线下人员的宣传、拓展。而如果这个公司脱离这个网络平台,能不能发展下去,我认为这是认定其是否对公司传销业务是否起关键作用的决定性因素——显然,没有网络平台,并不影响传销活动的推广及平台的盈利,只是现代社会因为有网络平台存在,省去了公司一些人力、物力等。而且,更现实一点的,技术人员不搞业务宣传,不去发展人头,其违法所得显然会远远低于线下发展人头的业务员。


      ——基于此,实践中已经有案例对这类传销犯罪中的技术人员,一般会以近年来另一新兴罪名来处理,也就是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加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样相对来说,也是比较符合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王向坤,毕业于南开大学,2011年至今执业于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包头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担任政府、企业、医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包头
  • 执业单位: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220********98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