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涛|时间:2020年11月02日|4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承租某天主教会所有的公房一套,与被告相识后同居于此。后因原告对外负债,被告替其偿还欠款后,原告将该房屋的承租权过户至被告名下。2016年,政府通知对该片房屋进行腾退征收。被告与屋征收办进行沟通后预选了房源,但《腾退补偿协议书》一直未签订。被告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和购房指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自愿将案涉房屋的承租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属于该公房的合法承租人和使用人,有权取得拆迁补偿。经法院调查,被告虽然与房屋征收办进行了沟通并预选了房源,但双方一直未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目前案涉房屋尚未被政府征收,不存在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征收安置购房指标。法院向原告释XX,原告仍坚持其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1.与一般的商品房不同,公房遭遇征收拆迁的,其权利人为承租人。因此,对于公房的承租人而言,不应轻易将承租权转让;
2.在与拆迁补偿相关的纠纷中,常见法院以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利益尚未实际产生为由,驳回主张分割拆迁补偿补偿一方的诉讼请求。针对此种情况,起诉一方的诉讼请求如何表述就显得极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