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事实】赵某于1999年1月到A物资公司处工作,先后担任过材料厂长、仓储经理。2014年4月,赵某因病离岗休息,单位只向其每月支付相关费用800元直至2016年10月,此后A物资公司未向其支付任何费用,但一直以本单位职工身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19年1月,期间赵某曾多次要求回单位上班,单位领导都告知其等等。2019年9月,赵某得知A物资公司已于2019年1月30日在河北青年报通过公告的方式,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赵某不服,找到本律师,主要诉求是“回公司继续上班”。
【仲裁结果】
A物资公司解除与赵某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后公司起诉到一审法院、上诉到中院,法院均支持了我们的要求。
【律师观点】A集团公司在向赵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A 公司解除与赵某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同时,A集团公司直接采取公告的方式向赵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明显缺乏合理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仲裁、一审、二审均支持我们的诉求。
公司违法辞退劳动者,作为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韩艳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