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艳艳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5日 2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18年1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在M蛋糕店任收银员。杨某在工作中发现老板很少查账,经济困难的杨某开始利用职务之便将蛋糕店的收入转入自己微信账户,开始是一个几百几千,后来见没人发现,胆子越来越大,每月转款金额达几万甚至十几万,2019年12月14日的一天,逐渐意识到蛋糕店资金异常的老板党某突然到店查账,面对老板党某的追问杨某如实告知,党某报警。后经公安机关查阅杨某和蛋糕店的资金往来,杨某工作期间共侵占M蛋糕店52万余元。
【律师简评】
减轻处罚主要分成两种:一种是法定的减轻情节,一种是酌定的减轻情节。通俗的讲,法定的就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要符合该情况,法院就必须减刑;酌定的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类似情节,法院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予以减刑。而对于杨某来说作案金额较大,如果有自首的情节,将会有一个较大幅度的减刑。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我在审判阶段开始担任杨某的律师,通过查阅案卷材料,杨某并不存在法定的减轻情节,于是我再三研究案卷,准备好发问提纲后到看守所会见了杨某,在询问杨某是如何到案时,杨某称是被抓获的,再询问到杨某被抓获的前后经过后,我发现杨某应符合自首的情形。从看守所回来后,我立即向法院申请,要求被害人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庭审当日,我向法庭提出了杨某的到案经过符合特别自首的法律规定,即“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同时被害人党某当庭的陈述也印证了这一点,最终法庭采纳了我关于杨某系自首的观点。
每一个触犯法律人都会收到法律的制裁,但任何人都应获得公正判决的权利,因为当事人对法律的茫然或一知半解,身处其境时无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像本案中杨某的案卷中无法体现其自首的情形,其本人也一直认为自己是被抓获归案,如果没有律师其根本无法认识到自己存在着法定的减轻情节,所以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家属越早委托律师对其帮助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