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一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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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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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建设公司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徐一华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4日 14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公司(曾用名: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律师。

被告:公路养护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华,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公路养护段(以下简称公路养护段)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725232.96元即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某中桥改建工程合同书》,约定将“四川某汉白玉特色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某中桥改建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范围、期限、价款、质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料2019年8月22日,某县发生50年一遇的特大暴雨灾害,导致原告己建成的施工便道、预制场基础设施、堆放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可利用的4片旧梁、桥台围堰等全部被冲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统计约725232.96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说明情况,请求支付损失费用,但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被告公路养护段辩称:某公司未按《某中桥改建工程合同书》的约定为案涉工程投保一切险,其主张的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失系其未履行投保义务所致,该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损失系不可抗力原因所致,但证据不足;某公司对案涉工程受损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某公司主张的受损金额系其单方估算,未经专业机构评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四川某汉白玉特色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某中桥改建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将某中桥改建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还对不可抗力事宜以及为工程购买保险事宜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因工程地点位于暴雨集中区,出于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等目的,原告制定了《防汛应预案》。2019年5月5日,被告主管部门某县交通运输局主持召开会议,原、被告作为施工方和业主方参加,会上某县交通运输局要求原告务必尽快为案涉工程购买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责任险,并对原告特别强调了汛期安全。此后,某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多次将气象信息、防汛预警信息以及上游电站泄洪信息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原告工作人员,并再次强调注意防汛安全,直至某县发生“8.22特大暴雨洪灾”。灾后,案涉工程产生一定程度受损,原告通过各种形式向被告说明情况,并向被告请求赔付相应的损失费用。因双方就损失赔付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就本案而言某县“8.22特大暴雨洪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二、原告主张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综合以下条件进行认定:1、不可预见性,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事件是否会发生不能预见;2、不可避免性,即合同当事人对出现的意外事件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该事件发生;3、不可克服性,即合同当事人对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首先,由本案原告制作的《防汛应急预案》可见,原告明知工程所在地为暴雨集中区,且正是为了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而制作该预案,充分说明原告对可能发生的洪灾具有预见性。其次,被告主管单位某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早在2019年6月起就通过微信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气象信息、防汛预警信息以及上游电站泄洪信息等,并多次提醒注意防汛安全,若原告引起重视并及时反应、规范操作,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和克服损失的发生。因此,某县“8.22特大暴雨洪灾”在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适用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以及双方对不可抗力的约定。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原告应为案涉工程购买相关保险,但原告未按约定购买,导致工程损失得不到弥补,故在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方和过错方为原告,相应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案涉合同书虽然约定由双方共同选定保险机构,但购买保险的义务人仍为原告,且被告在相关会议上督促原告尽快履行购买保险义务,已履行了作为义务。因此,被告在缔约过程中不存在过失,在履约过程中不存在违约情形,其对损害的发生亦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徐一华律师,法学专业毕业,法学学士,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同时具有三级人力资源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雅安
  • 执业单位: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82017100125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