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天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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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天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607人看过 举报

2020-07-23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大庆市萨尔图区XX广告设计室(以下简称X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上诉人王XX、被上诉人XXX经营者司XX、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910号第一项,不认可张XX赔偿42,290元;2.改判张XX赔偿XXX房屋维修款3405元.3.诉讼费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认定XXX复印机的修复是因复印机被水浸泡导致的证据不足。1.一审判决无证据认定XXX的复印设备因为房屋漏水导致损坏;2.XXX在房屋出现漏水以后,没有通过楼上的房屋使用人、房屋所有权人现场证实复印机被水浸泡损坏;3.XXX在房屋出现漏水以后没有进行证据保全证实复印机被水浸泡损坏;4.XXX在房屋出现漏水以后没有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坏程度鉴定来证实复印机被水浸泡损坏。二、一审判决认定责任划分不明。1.张XX只是房屋的产权人,不是使用人,在房屋出租以后,使用人有管理义务,房屋设施设备坏损,有及时告知产权人的义务,但是本案中房屋暖气漏水,张XX是无能力随时查看的,只有接到使用人通知的情况下才知晓,房屋承租人是为了经营使用房屋,经营场所应该有人看护,否则发生意外,产权人无法及时知道,因此导致的损失扩大不是张XX能够控制的,所以,判决张XX承担损失扩大后全部的责任,显失公平;2.XXX是经营者,房屋漏水后房屋没人,是邻居发现通知的,这时候的水已经流淌了最少12小时以上,在这期间,楼上承租人不知道,楼下经营者不知道,损失扩大到水流入室外被发现,说明楼上和楼下的使用者没有尽到使用房屋期间的合理看护义务,导致损失扩大,应该承担损失扩大后的责任;3.经营场所没有强制性要求24小时看护,但是使用人有看护的义务。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是过错责任原则,该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不适用于本案中,本案中张XX房屋暖气跑水导致楼下损失是没有争议的,不需要推定过错原则,也不是推定过错的范围。应该适用于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2.本案损失来自多方因素,其中包括张XX房屋暖气跑水、王XX没能及时发现导致水流流淌时间超过12小时损失扩大、XXX没能及时发现室内进水超过12小时损失扩大及对室内设施和设备在房屋没人看管期间没做到预防措施,尤其是在楼上暖气曾经出现过跑水的情况下,房屋使用人没能尽到预防措施,所以本案中XXX是有过错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3.一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样的认定是没有错误的,但是应该适用在XXX主张自己的复印机设备因为楼上漏水导致损坏,XXX应该举证证实其主张的存在,一审判决用推定的想法认为,复印机维修时间与漏水时间一致,所以,复印机损害后果存在,这样的推定过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不是举证倒置的案件,更不适用于推定过错原则;4.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应该是驳回XXX主张复印机维修费诉讼请求,而不是驳回张XX抗辩理由的法律依据,因为本案是侵权导致损害赔偿,损害是否存在,适用的举证原则是XXX“证明其有”,不是张XX抗辩“证明其无”。一审法院将“证明其无”的举证责任分配到张XX身上,是错误的举证要求。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XXX辩称,一、根据一审中我方提交的视频可以清晰确认房屋漏水位置在复印设备正上方以及当时房屋漏水量的具体情况。根据一审中我方提交的录音证据,我方明确告知过张XX以及王XX因漏水导致店内机器被泡造成损坏的事实,也要求过张XX与王XX及时处理我方房屋受损、机器受损等事宜。张XX在上诉状中也认可其房屋暖气泡水导致楼下损失的事实,也就证明张XX的房屋漏水与我方主张的全部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在我方明确告知店内机器及房屋因漏水受损的情况下,张XX有义务及时进行查看确认受损情况,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但张XX始终未进行确认。并且,根据一审判决可以证实张XX所有房屋发生三次漏水,在二被上诉人要求更换新的暖气片情况下张XX仅是进行焊接,导致更严重漏水情况发生。本案中我方属于被侵权人,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我方第一时间通知张XX及王XX,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于其使用的房屋已经尽到看护义务。张XX对此明显存在过错,从而给我方造成了严重财产损失。二、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因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看,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所体现的利益。本案我方的诉讼目的在于赔偿损失,并不是为了行使房屋使用权更加便利,这显然是债权的保护方法。物权保护方法特点是指采取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保护措施,使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充分实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二者有显著差异,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而不是物权法。除此之外,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陈述的是过错原则,第2款陈述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本案并不属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几种法定情形,一审法院对本案也没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适用法律正确。张XX认为一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有误,应当适用物权法,又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减轻自身责任,明显矛盾。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方在本案中已完成举证责任,如果张XX认为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应当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王XX辩称,不同意张XX意见,我方不认为水流淌超过12小时,张XX陈述的漏水造成的损失是过年前一天,2018年2月14日上午8点邻居上班看到我屋漏水后电话通知我们员工,我员工第一时间通知我和张XX、XXX,我员工第一时间到漏水房屋进行处理并积极与XXX沟通,张XX并没有出现,我方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X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张X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998元;2.王XX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由张XX、王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3日,张XX与王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张XX将其位于大庆市××××号房屋出租给王XX使用,租期为一年。2018年1月10日晚8时许,该房屋暖气漏水,造成位于楼下的XXX内工程复印机被水淋湿,XXX为维修复印机支付维修费19,640元。漏水后,张XX委托他人对漏水部分的暖气片进行了更换。2018年2月14日,该房屋暖气再次漏水,造成XX广告设计室内棚顶、墙面部分脱落,存放于室内的纸张等被浸泡,两台工程复印机损坏,XXX为维修房屋支付维修费3405元,维修复印机支付维修费22,650元。此次漏水后,张XX委托他人对室内暖气全部进行了更换。本案在审理中,张XX对XXX的工程复印机是否损坏、损坏原因及维修费用申请鉴定,但因复印机已由XXX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故无法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XX将房屋出租给王XX使用,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保证房屋设施完好且能正常使用,但王XX在使用该房屋期间暖气三次漏水,造成XXX房屋及室内物品不同程度损坏。张XX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第一次发现漏水后,对私改暖气存在的隐患未给予足够重视,只对漏水部分的暖气进行了焊接、更换,未对其它暖气是否存在隐患进行排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第三次更为严重的漏水情况发生,致使XXX房屋及室内物品二次受损。张XX对漏水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给XXX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XX作为房屋使用人,未对暖气进行改动,也不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形,该两次较为严重的漏水均发生在夜晚非营业期间,王XX在得知漏水情况发生后,于第一时间履行了告知义务,故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XXX主张损失如下:工程复印机二次维修费42,290元、耗材损失6,888元、房屋维修损失3,405元、营业损失18,415元,共计70,998元。张XX对暖气漏水导致XXX房屋损坏的事实无异议,并同意赔偿房屋维修费3405元,但对工程复印机损坏的事实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XXX在庭审中提供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能够证实因张XX房屋暖气漏水,导致XXX房屋受损及室内物品被水浸泡的事实。漏水情况发生后,XXX及时与张XX取得联系并告知其工程复印机被水浸泡,并通知张XX到现场进行确认,张XX未进行确认。为防止损失扩大,XXX自行委托他人对复印机进行了维修,其提供的维修发票所载时间均发生于两次漏水之后且相隔时间较短,时间上相互吻合,能够证明XXX复印机损坏的事实。虽XXX自行维修的行为导致无法对复印机的损坏程度及维修价格进行鉴定,但根据XXX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损害及维修事实的存在,故为使XXX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一审法院对XXX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XXX要求赔偿耗材损失6,888元,因其提供的发票系后补,与销售单据所载金额不一致,且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耗材损失的数量及程度,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XXX主张因漏水导致其收入减少18,415元,因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判决:1.张XX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赔偿XXX工程复印机维修费42,290元、房屋维修费3,405元;2、驳回XXX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XXX负担632元,张XX负担943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张XX认为XXX的复印机损坏非因漏水导致的主张,根据XXX提交的录音、房屋漏水照片及复印机维修票据可以得出,XXX复印机的损坏与张XX房屋的两次暖气漏水有直接关联,且其在房屋漏水后已向张XX及王XX说明复印机损坏情况,但张XX、王XX均未进行确认,也未对造成的损坏积极协商赔偿,XXX系经营场所,而复印机系其经营所依赖的工具,其为维持正常的经营,在与张XX及王XX就复印机的损坏赔偿未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对复印机进行修理,符合常理,并无不当,因此导致的无法鉴定情形,并不能归责于XXX,一审法院基于现有证据认定复印机的损害系张XX房屋暖气漏水导致并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故对张XX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二、关于责任划分问题。张XX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房屋有修缮、维护义务,本案中张XX的房屋几次漏水,均系暖气出现问题,但其初期只是对漏水暖气进行焊接修理,部分更换,未能对全屋暖气隐患进行排查,导致漏水事故接连发生,最后才将全屋暖气进行更换,张XX未能较好的保证房屋设施的安全、完善,因此应负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王XX作为承租人,对暖气无不当改动,暖气漏水后也积极通知张XX进行维修,对暖气漏水所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张XX的房屋暖气设备完好,不存在漏水情况系王XX及XXX的当然预设,二被上诉人并无义务对不应发生的意外情况随时查看。故一审法院认定张XX对本案确定的损失赔偿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中,张XX对于其房屋内暖气的维护不力,暖气漏水导致XXX的财产损失,张XX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XXX已提交证据对其所受损害进行证明,已完成举证义务,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依据正常的逻辑推理确定案件事实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并无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张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7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赵天宇律师,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专业法学。自执业以来,成功办理多起民商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大庆
  • 执业单位: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620********7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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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620********70 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