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曲XX与被告肇源县肇源镇庆达汽车修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曲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521元;2.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以鉴定为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被告肇源县肇源镇庆达修理部的汽车维修工,2019年3月18日下午原告在修车的过程中头部被砸伤,伤后原告被送往肇源县中医院,因伤势严重第二天被送往大庆油田总医院,经诊断原告所受伤害为颅内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脊液耳漏,耳外伤,肱骨骨折,肺挫伤,颞骨骨折,面部神经损伤等。原告在大庆油田医院住院34天后出院,出院时有左侧面瘫表现。在2019年5月30日原告因面部神经损伤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院接受治疗,住院15天后回家休养。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部分药费,原告出院后,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6281.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交通费2955元,食宿费4384.46元等各项损失共计38521元。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以鉴定为准。以上诉讼请求,希望法院予以支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肇源县肇源镇庆达汽车修理部系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原告自2017年在被告处从事维修工作,每月工资4500元,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3月18日,原告在修车的过程中被砸伤入院治疗。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在履行工作过程中受伤,但原告在既未对该损伤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也没有进行劳动仲裁的情况下,直接以身体权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予赔偿,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曲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