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先生系北京某公司员工,于2015年10月入职该公司,入职后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既没有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王某依旧在公司工作,工作岗位、劳动待遇没有与以前没有变化。2019年3月31日,公司提出与王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先生没有同意,2019年4月王先生向公司提出离职并于同年当月向北京某区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要求某公司向王某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王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某公司应当与王先生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依法应当向王先生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