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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X与严X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艳桃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2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迟X因与被申请人王XX、严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京01民申24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迟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申请人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严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迟X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迟X无需返还王XX借款本金20万元及原审的公告费和案件受理费;3、再审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迟X与王XX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迟X从未向王XX借过款。2、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欠缺完整的证据链。首先,从原审法院调取的卷宗材料显示王XX向严X汇款时间为2012年6月27日,而严X向王XX分别出具借条二张的时间为2013年8月和2016年7月5日,这里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借条中显示“现金”与原审中的电汇凭证,显然前后矛盾;二是借条和电汇转账流水脱节不能一一印证,2012年的转账记录和2013年的借据、2016年的借据三者无法一一映射,前后存在重大矛盾和纰漏。其次,迟X与严X于2012年8月20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已经办理了登记离婚,借条是迟X与严X离婚期间由严X单独出具的,该借条的出具迟X不在场且上面也没有迟X的签字,并且迟X也不认可该债务的存在。无论涉案借款是否真实存在都属于严X的个人债务,与迟X无关,迟X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XX的证据严重不足,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案涉借款真实发生。3、王XX在法庭上陈述其出借款项系用于建房,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虚假陈述。迟X与严X2012年8月20日即办理了离婚登记,从2012年6月27日至2012年8月20日短短1个多月的时间建房子是不可能的。此外,生效的离婚协议上也约定女方所欠债务全部由女方偿还,因此王XX与严X的借款债务如果存在属于严X的个人债务,应该由严X个人承担。原审法院判决迟X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判定错误,应予纠正。4、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依法撤销和改判。首先,一审判决对于共同债务概念定性不准。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了解决上述认定问题,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从2018年1月18日生效,对此问题的认定进一步有精准的阐述来指导司法实务。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严X个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非法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定性错误,同时判定迟X承担连带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改判该债务属于严X个人的非法债务,迟X无需承担任何偿还责任。
王XX辩称,不同意迟X的再审请求。1、迟X、严X婚姻存续期间借债属实。本案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迟X、严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迟X与严X2012年8月20日离婚,王XX于2012年6月27日向严X汇款20万元,严X承认实际收到汇款,严X一审也承认因建房向王XX借款,一审法院对迟X和严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的事实查明无误。离婚协议关于债务全部由严X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王XX。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迟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债务属于严X个人债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迟X提到了借款用于严X赌博,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XX知晓严X借款用于赌博,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借款去向用于赌博,属于举证不能。综上,请求判决驳回迟X的再审请求。
严X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提交书面《说明》意见为:对于王XX的20万元,我是想一个人承担,但我现无能力承担,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再审查明,严X与其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于2018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后二人于2018年7月25日登记离婚。一审法院开庭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严X未出庭,张X以严X丈夫的身份作为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此时严X、张X已经离婚,张X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张X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却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且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本案20万元借款是否属于严X与迟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需要在迟X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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