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翟XX与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去中国XX银行解封联名账户和退还划转给原告预付的教育辅导费用共计150000元。庭审中,翟XX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注销账号为×××的联名账户,账户内的金额及利息全部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翟XX系葛××的法定监护人(母亲),葛××原系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小学学生。为了孩子葛××小升初顺利就读理想中学,2017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家达小升初工作辅导项目咨询服务协议》,被告在协议中承诺为学生葛××在小升初点招、简历、面试过程中,提供咨询及相关指导意见和工作,并使甲方翟XX女士孩子成功进入市重点中学或目标学校。被告的工作从签约前后开始,直到孩子完成所有择校点招,服务内容完成。2017年10月30日未有目标学校的任何预录取通知,双方合同终止,被告如数退款。签订协议当日原告与被告负责人张XX双方在XX银行建立了联名账户,原方预存了150000元的协议款由双方共同监管,原告按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未按协议标准履行对应义务。2017年10月30日未收到来自协议约定目标校的任何预录取通知,并且直到2018年5月底所有小升初入学孩子应交卡的最后一日,原告孩子尚未收到被告所承诺的任何一所目标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很显然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原告对协议依法享有单方解除权。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在2017年10月30日之后应无条件退还原告联名账户内的150000元预付款。但是经原告一而再,再而三多次催要甚至发律师函,被告却无故找借口拖延退款综上所述,原告按约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但被告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合同对价义务,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150000元合同预付款未退还。
被告XX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孩子已经被人大附中分校录取,但拒绝去。只要录取了,无论去不去,原告就应当向被告付款。
同时,XX公司针对翟XX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翟XX向XX公司支付服务费150000元。事实与理由:XX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对翟XX的孩子提供了咨询及相关指导,为孩子制作了简历,对孩子进行了心理辅导,对孩子小升初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了辅导与支持。翟XX的孩子已经被双方约定的目标校录取了,但翟XX的孩子并没有去。合同约定只要是学校预录取了,翟XX就应当支付服务费。
翟XX针对XX公司的反诉答辩称,不同意XX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翟XX的孩子收到预录取通知书的条件下,XX公司才可以收取服务费。反之,XX公司应当向翟XX退款。翟XX的孩子并没有收到目标学校的预录取通知,双方的协议已经终止,应当共同注销联名账户将款项返还给翟XX。孩子只是去了一所目标校面试,但是面试并不代表一定被录取。XX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4日,翟XX(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家达小升初工作辅导项目咨询服务协议》,其中约定:“乙方帮助甲方之子葛××在小升初点招、简历、面试过程中,提供咨询及相关指导意见和工作,并使甲方孩子成功进入市重点中学或目标校。同时,挖掘孩子潜力,提高应试水平,乙方从小升初相关工作本身,及孩子家庭教育、课外报班、与小学关系处理、开发和完善孩子简历,提供系统化、持续化支持和指导,并提供信息咨询和择校决策支持服务。乙方的工作从签约前后开始,直到孩子完成所有择校点招,服务内容完成,2017年10月30日未有任何预录取通知,双方合同终止。关于甲方付给乙方的咨询服务和劳动报酬,双方建立联名账户共同监管。预录取的目标校:人大附中早培20万;人本、人分(免费)、人分(收费)三所中任何一所学校15万。甲方与乙方负责人张XX设立XX银行联名账户,甲方存入合同款15万元,人大附早培录取通知书发放后3日内甲方另外支付乙方5万元。当甲方之子接到前述所列任何一所目标学校当面录取后3日内甲方给乙方结款7万元,待接到正式录取通知书或提交学籍卡后,3日之内甲方给乙方结清余款。甲方之子在2017年10月30日未能被上述所列任何一所目标学校当面预录取,乙方将联名账户所有预付款项返还甲方。”
前述协议签订当日,翟XX与张XX在中国XX银行共同设立账号为×××的联名账户,翟XX依约向该账户转款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