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关X与被告张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平均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XXx单XXx室(以下简称x房屋),双方各占有50%;2、诉讼费及公告费由张X承担。事实与理由:张X系我前夫,我与其一共缔结过两次婚姻。第一次是1978年12月1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和工龄从张X单位购买了x房屋,当时产权登记在张X名下,我与张X于2002年3月31日正式入住该房。2006年6月8日因为我与张X感情不和,在北京登记离婚。2012年9月29日我第二次与张X在海淀区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确已破裂无法修复,于2013年6月20日我与张X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在海淀区民政局再次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对诉争房屋产权归属进行了约定: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各占有房屋产权50%的份额。此后我继续居住在诉争房屋,期间曾多次要求张X协助办理产权变更加名或分割该按份共有房产,售卖房屋将我所有的50%产权份额折钱补偿给我,但是均被无故拒绝。现因为我年事已高,身体有病,急需用钱,无奈需要卖房养老治病。故诉至法院。
张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关X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1978年12月16日,关X与张X登记结婚,2006年6月8日关X与张X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务。2012年9月29日,关X与张X登记结婚,2013年6月20日,关X与张X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现有住房离婚后,男女双方各拥有50%房产权,地址为北京海淀北太平XXx#x,双方无债权债务。经查,x房屋系双方于首次婚姻存续期间,张X从其单位购买的房改住房,折算了张X与关X的工龄,现房屋登记在张X名下,产权证号为海私成字xxx号。
诉讼期间,本院在穷尽相关送达手续仍无法联系到张X的情况下,通过公告方式向张X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关X预交公告费260元。
本院认为,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将依据查明事实,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关X与张X曾两次结婚而后又两次协议离婚,并签署两份离婚协议书,两份离婚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x房屋系双方在首次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第二次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由双方各占50%产权,该约定合法有效,现关X要求双方各占有50%产权份额,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XXx单XXx房屋(产权证号海私成字xxx号)由关X及张X各占50%产权份额,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关X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关X负担4575元,已交纳,由张X负担4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张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