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风险承担,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应当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换句话说,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卖方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款项的义务,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涉及卖方是否还需要交付标的物,以及买方是否还需要支付款项。
【处理规则】
1、第一,有约定,从约定。
2、第二,没有约定,看法律是否有特殊规定。
3、第三,如果都没有,再看交付。
(一般原则)
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以交付即移转占有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点。
标的物交付,卖方义务完成,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跟卖方没有关系,买方需要继续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这就是,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方。
标的物交付前,卖方义务没有完成,此时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卖方需要继续交付标的物,如卖方无法交付标的物,则买方不再需要支付款项。这就是,风险没有发生转移。
法律特殊规定之处:
买受人承担风险:
因买方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买方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风险。
卖方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卖方按照约定或以其他方式确定的交付地点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收取,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方承担。
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方承担。
出卖人承担风险: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方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接受后及时提出解除合同,期间标的物客观上由买方代为照管,没有构成真正的交付,风险由卖方承担。
【几点提示】
1、一般来讲,以交付时点作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时点;如果不想以这个时点转移风险,需要合同特别约定。
2、卖方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的,不影响因卖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方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4、标的物为种类物,卖方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方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方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05条至第611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