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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卖人何时可以请求解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发布者:陈思思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394人看过


 

【前言】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也可以称为赊购,买受人享有分期支付的期限利益,出卖人有收不到全部价款的风险。故,法律明确规定出卖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但买受人往往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防止出卖人在合同中约定“未按约支付任何一期,就有权解除合同”这样对买受人不公平的条款,法律于是介入进来。也就是说,不是想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要看这个约定对买受人是否不利,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对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更加有利,也是可以的。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出卖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说,在什么情况下双方的约定是无效的?

 

【全部具备】

1、在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已经达到全部价款的1/5

2、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

此时,具备两个条件,就达到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标准

此时,出卖人有权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或者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所有价款,即买受人丧失了原本可以分期支付的期限利益。当然,选择权在于出卖人。

需要说明的是,双方约定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已经达到全部价款的“要大于1/5”或者“附加其他条件”,此时,因为对买受人有利,这个约定也是有效的,反之无效,适用1/5的标准。

 

【举个例子】

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是,出卖人只有在买受人连续4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4,才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这个约定就是有效的。

 

【几点提示】

1、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要知道,什么条款是无效的,出卖人也要知道,如果合同限制、排除或者违反这些规定,约定就是无效的,就算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

2、要记住1/5的标准。

3、如何解除合同?要通知,尽量用书面,保留快递面单及合同解除通知书原件,并及时打印物流信息。

4、合同解除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恢复原状,买受人要返还标的物,出卖人一般是要退还价款,但因为买受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买受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看出卖人实际损失,此时,实际损失一般按标的物使用费标准。另外,如果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作为买受人,可以将违约责任与标的物使用费作一个比较,如果过分高于30%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当然作为出卖人违约责任可以先约定高一点违约责任是否调整就看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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