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也可以称为赊购,买受人享有分期支付的期限利益,出卖人有收不到全部价款的风险。故,法律明确规定出卖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但买受人往往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防止出卖人在合同中约定“未按约支付任何一期,就有权解除合同”这样对买受人不公平的条款,法律于是介入进来。也就是说,不是想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要看这个约定对买受人是否不利,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对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更加有利,也是可以的。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出卖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说,在什么情况下双方的约定是无效的?
【全部具备】
1、在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已经达到全部价款的1/5;
2、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
此时,具备两个条件,就达到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标准。
此时,出卖人有权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或者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所有价款,即买受人丧失了原本可以分期支付的期限利益。当然,选择权在于出卖人。
需要说明的是,双方约定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已经达到全部价款的“要大于1/5”或者“附加其他条件”,此时,因为对买受人有利,这个约定也是有效的,反之无效,适用1/5的标准。
【举个例子】
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是,出卖人只有在买受人连续4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4,才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这个约定就是有效的。
【几点提示】
1、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要知道,什么条款是无效的,出卖人也要知道,如果合同限制、排除或者违反这些规定,约定就是无效的,就算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
2、要记住,1/5的标准。
3、如何解除合同?要通知,尽量用书面,保留快递面单及合同解除通知书原件,并及时打印物流信息。
4、合同解除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恢复原状,买受人要返还标的物,出卖人一般是要退还价款,但因为买受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买受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看出卖人实际损失,此时,实际损失一般按标的物使用费标准。另外,如果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作为买受人,可以将违约责任与标的物使用费作一个比较,如果过分高于30%,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当然,作为出卖人,违约责任可以先约定高一点,违约责任是否调整,就看法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