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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篇~惩罚性赔偿!

发布者:陈思思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0日|分类:消费权益 |1043人看过


最近有当事人咨询:从商家那边买来的食品,有问题,作为消费者,除要求退款外,还能主张什么权利?如果被商家欺诈,但商品没有什么问题,除要求退款外,还能主张什么权利?如果不是食品,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商家有欺诈行为,除要求退款外,还能主张什么权利?

答:惩罚性赔偿。因此,本文来聊聊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惩罚性赔偿问题。

 

上述问题涉及到的法律依据有: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

处理上述问题要知道两个法律规定及两个规定之间的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和食品安全法148条。

如果商品是食品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适用食品安全法,如果又有欺诈行为的,可以由消费者决定适用的法律;

如果商品不是食品的,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存在缺陷+严重损害,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两个重要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价款三倍要有欺诈,损失二倍要有缺陷+人身严重损害)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价款十倍、损失三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具体分析】

经营者提供商品是食品的,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果消费者受到损害,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都可以。(此处需要有损害)

关于惩罚性赔偿,如果向经营者主张,不以受到损害为要件,但需要证明经营者是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证据的话,只能向生产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最高院也持该观点)

如果提供食品同时有欺诈行为的,作为消费者,可以自主决定适用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食品安全法最好,毕竟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如果没有证据,仅能证明存在欺诈行为,可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价款三倍。(此时涉及举证问题)

因此,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最大的。

 

 

【食品类总结】

1、提供食品的,欺诈行为+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价款十倍、损失三倍,或价款三倍、损失二倍。

2、提供食品的,欺诈行为+符合安全标准,仅价款三倍,毕竟符合安全标准即可说明食品不存在缺陷情形,也就没有损失二倍的问题。

3、提供食品的,没有欺诈行为+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

4、提供食品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但不符合经营者承诺的安全标准(此处指高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标准),构成欺诈的,可以价款三倍,不能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不构成欺诈,但构成违约的,主张违约责任,构成侵权的,主张侵权责任。

以上是商品为食品的情形。主张惩罚性赔偿不需要实际损失这个要件。

实际损害向谁主张权利,消费者决定;惩罚性赔偿,如向经营者主张权利,需要证明经营者明知的主观状态。

 

【其他类总结】

接下来是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情形:

适用的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1、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欺诈行为+存在缺陷+人身严重损害=价款三倍,或损失二倍。

2、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没有欺诈+经营者明知+存在缺陷+严重损害=损失二倍。

3、除此之外,没有惩罚性赔偿。

以上,经营者存在过错,也就是存在欺诈,或者明知有缺陷还提供给消费者的,才可向经营者主张权利。

价款三倍的主张不以实际损害为要件,损失二倍需要实际损害,而且要达到严重的程度。

 

 


 

你现在知道了吗?

 

 

 

 

食品安全标准是什么?

食品安全标准与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是什么关系?

如何算健康严重损害?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能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是怎么样的?没有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是怎么样的?



以上问题,

期待陈律师下一次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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