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会产生什么后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具体分析】
笔者将借款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一类是除双方都是自然人外的其他主体之间的借款合同,比如自然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
为什么做这种分类,是因为笔者考虑到这两类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除需要借贷合意外,还需要交付借款,两者缺一不可,借款合同方才成立,也就是说,双方才存在借款事实,借款人才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第二类借款合同,只需要双方有借贷合意,合同就已经成立,也就是说,只要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事实就已经发生,双方形成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出借人有出借款项的义务,借款人有按约还本付息的义务。
那么分别会产生什么后果?
第一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人没有交付借款、借款人没有收取借款,说明借款合同没有成立,借款事实没有发生,双方不产生合同权利义务,也就是说,没有交付借款,合同签了也是白签,约束不到任何一方。
第二类,这类借款合同,就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了。双方签了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就成立,此时双方就受合同约束。当合同约定交付借款时间,贷款人没有按约提供借款,如果合同约定相应违约责任,则按约主张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就需要用证据证明你的损失,进而要求贷款人承担。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约收取借款,贷款人如何主张违约责任?如前所述,有约按约,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向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可以看出,贷款人的损失就是本可以收取的利息,该损失也没有超过借款人的合理预期,故民法典直接规定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约支付利息。
【几点提示】
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作为出借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作为借款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借款,否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遇到对方违约时,先与对方协商,和气生财,能协商解决就协商解决,但当协商不成时,也要清楚知道自己享有的权益,并及时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