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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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发布者:黄琼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8日 2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仇XX,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广东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威海XX、42楼。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仇XX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著作权纠纷七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193XXXX9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系列案。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仇XX的原审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XX公司停止侵害仇XX摄影作品《月季品种(3):多色(2):流星雨》的行为,即删除其运营的网站上呈现仇XX摄影作品《月季品种(3):多色(2):流星雨》的侵权链接;2、判令上海XX公司赔偿仇XX的经济损失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每案10000元;3、判令上海XX公司承担本七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结果:一、上海XX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涉案图片从涉案网站删除;二、上海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仇XX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七案共计3500元;三、驳回仇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每案案件受理费25元,七案共计175元,由上海XX公司负担,上述费用仇XX已预付,上海XX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仇XX。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仇XX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海XX公司赔偿仇XX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各案10000元,共计70000元;2、判决上海XX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答辩理由详见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二审期间,上诉人仇XX提交了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据二和解协议,证据三被上诉人寄件邮单,证据四中国XX物流网页查询打印件,上述证据拟共同证明:一、上诉人诚信维权,在发现被侵权后及时积极与被上诉人负责人沟通协调。二、双方已拟定和解协议,拟批量和解案件,和解金额数倍于一审判决金额。三、得知每案仅判赔500元后,上诉人随即推翻和解方案,拒绝签署并寄回和解协议。四、一审极低判金助长了侵权人的侥幸心理,没有对侵权行为形成震慑,存在纵容侵权的倾向,客观上提高了纠纷解决成本。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关联性存在异议,聊天记录并不完整,不排除上诉人删除对自己不利的对话,聊天内容所记载的是我方代理人针对单个案件的单方行为,没有我方的授权,对证据二至四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系侵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人仇XX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对涉案侵权行为自行进行过和解,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一审判赔的金额过低,该上述证据对本系列案的结果没有影响,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侵权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及违法所得,原审判决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仇XX关于一审判决赔偿的金额过低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黄琼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政府机构、国企工作经验,从业多年来为国内前十的房地产企业、为香港上市的多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9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经济仲裁、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