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常见误区3
—结婚时给了彩礼,离婚时必须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通过上诉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离婚时返还彩礼的只有上述3种情形。除此之外,离婚时,女方均可不用返还彩礼。而且并不是男方给予女方的所有金钱财物都是彩礼,只有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予的金钱才能认定彩礼,如果在恋爱过程中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给予的金钱往往不被认定彩礼。现实生活中男方给予女方金钱财物情况复杂多样,有时彩礼的认定难度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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