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常见误区4
—结婚后,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误区来源:1993年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公布后,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抵触就自然失效了,就得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实上,许多人还沉浸在旧的司法解释中,认为只要结婚后一起生活,对方婚前个人财产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就可以进行分割。殊不知,以前的规定已经发生了变化,只要夫妻一方没有对财产作出处理,即便是结婚后五十年,仍然是个人财产,不可能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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