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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毁约加价才过户,买受人有权要求卖方依约继续履行过户和支付违约金

2020年04月15日 | 发布者:刘军锋 | 点击:80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出卖人毁约加价才过户,买受人有权要求卖方依约继续履行过户和支付违约金作者:刘军锋律师一、基本案情冯某某先后于2010年10月23日、2010年10月30日分别与谢某签订了《房屋购销协议》、与谢某、杨某...

律师观点分析

出卖人毁约加价才过户,买受人有权要求卖方依约继续履行过户和支付违约金

作者:刘军锋律师


一、基本案情

冯某某先后于2010年10月23日、2010年10月30日分别与谢某签订了《房屋购销协议》、与谢某、杨某某夫妻二人签订了《预约合同》,购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水岸东里小区X号房屋。合同签订后,冯某某按约于2010年10月30日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40万元整,于2011年1月入住房屋至今。2018年1月5日,谢某、杨某某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自此冯某某多次通知谢某、杨某某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谢某、杨某某并未给予配合,并提出加价12万元的要求。

二、诉讼经过及律师工作

冯某某委托了本律师代理其案件。在处理本案中,为了避免被告转移房产,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案涉房屋。委托人冯某某与被告父辈原是同村人、关系较近,起诉后,庭前和开庭当日分别展开了两次调解,但被告仍要求加价才配合过户,我方坚决不同意。庭审结束后,法官再次组织当事人双方调解,最终,原告同意加价5千元,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当日一并申请了解除查封,双方在房屋解封后不久一起至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冯某某名下。

三、刘军锋律师评析

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正式合同而订立的合同,如认购书等,产生诚信磋商的义务,并不能产生给付义务。本案中,冯某某与谢某、杨某某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预约合同》,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且本身就具备了正式合同的基本条款,因此,该合同并不是预约合同,冯某某可以根据《预约合同》的约定向谢某和杨某某主张合同权利,要求其履行所有权转移义务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

四、刘军锋律师建议

1、购买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由于房东取得产权证时间的不确定性会致使购买方不得不面临远期交易风险,特别是房屋涨价后,出卖人会因势加价,否则不给过户。面临这样的出卖人,建议果断选择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可以避免长期扯皮解决不下,又可以不加一分钱快速办理至自己名下。

2、如果购买的二手房是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的,应要求夫妻二人都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否则,将来卖方以无权处分为由,不予追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过户请求将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作者:刘军锋律师



(本文案例系刘军锋律师代理的成功诉讼案例,若需转载、分享,请标明作者和出处;文中名字均已作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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