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程某某1(2017年7月去世)与李某某于2014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程某某1和李某某分别带着亲生未成年女儿程某某2、彭某某一起生活直至被继承人去世。2015年夫妻二人共同按揭贷款购买了位于郫都区的一处房屋,2017年取得产权证,登记为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被继承人程某某1去世时该房屋的按揭贷款及其利息尚未偿还完毕。
被继承人程某某1生前于2019年对其和李某某在某公司的股权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后将其分割所得的股权予以了转让,获得了股权转让款29万余元;于2020年5月出售了婚前借名购买的房屋,获得了出售款50万元,同时,程某某1与前妻唐某某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该房屋赠与于女儿程某某2。
被继承人的妹妹程某某3于被继承人去世后不久将被继承人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79万余元全部转至自己名下。
二、诉讼经过及律师工作
李某某及彭某某找到刘军锋律师并委托了本律师代理。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主要围绕彭某某与被继承人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房屋中遗产部分50%份额应由李某某继承所有、按揭剩余贷款及利息数额、被继承人的股权已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并转让他人、79万余元被转移至程某某3的名下等方面进行了收集、组织、举证了大量证据材料,并进行了辩论,且创造性地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出具了彭某某同意在房屋中遗产部分50%份额的应继份额无偿转让给李某某的声明书。
本案经法院审理,采纳了本律师的诉讼观点,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判令房屋中遗产部分50%份额由李某某继承,品跌剩余按揭贷款及利息后由李某某折价补偿其他继承人,确认了彭某某在继承分割前转让应继份额有效,判令程某某3向继承人返还金钱。
三、刘军锋律师评析
继承人转让自己的应继份额于其他继承人是否有效?我国法律对此并无规定,那么,其转让效力该如何认定呢?首先,我国法律并未禁止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对于遗产全部之潜在的应有部分即应继份额处分让与其他继承人。
其次,我国法律仅规定了继承人之间不均等分配的应经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但并未规定继承人处分其享有的应继份额于部分继承人须经其他全体继承人同意。
综上,根据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继承人让与其应继份额于其他继承人,其他继承人亦表示接受,双方即达成了合意,该合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受让继承人的应继份额遂得以增加。
四、刘军锋律师建议
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较为复杂时,建议委托遗产管理人或者律师参与遗产分割处理。
作者:刘军锋律师
(本文案例系刘军锋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例,若需转载、分享,请标明作者和出处;文中名字均已作隐名化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