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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法院酌定房屋价值判决折价分割归一方继承人所有

2022年02月17日 | 发布者:刘军锋 | 点击:277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基本案情李某某1和李某某2系兄妹关系,二人母亲李某某3于2015年去世,李某某2于2007年去世。李某某1于2011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安置人员包括李某某1及其配偶高某某和李某某3,共安置了...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1和李某某2系兄妹关系,二人母亲李某某32015年去世,李某某22007年去世。李某某12011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安置人员包括李某某1及其配偶高某某和李某某3,共安置了户型套一(50.25平方米)和套二(84.95平方米)两套安置房(李某某3去世时安置房尚未建成,至诉讼时尚未取得产权证),李某某1及其配偶于2016年与案外人签订出售合同并交房给该案外人。

2019年,李某某1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李某某3拆迁安置所得的45平方米的80%产权份额,以及要求李某某2的三个子女协助办理套一和套二的房屋产权证,后撤诉。2020年,李某某2的三个子女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套一安置房。


二、诉讼经过及律师工作

李某某1之前起诉没有成功,现又被对方起诉,这次被告后找到刘军锋律师,希望本律师能够帮助其实现法院判令套一安置房归其继承所有。为了实现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本律师从安置来源上看李某某1及配偶对安置房的贡献大、李某某1可多分应继承份额较大、由李某某1继承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割原则、李某某1愿意折价补偿的态度真诚等方面主张案涉房屋应归李某某1继承所有,由李某某1进行折价分割,并围绕上述事实主张收集和组织了证据,并申请了三个证人出庭作证,同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组织材料和证据在诉讼中顺利实现了套二被法院确认为李某某1及其配偶的财产,即法院确认了该套二不是被继承人李某某3的遗产。

在庭审中,由于原被告双方不能就套一房屋的价值协商一致,且又都不愿意申请评估鉴定,在这一情况下,本律师一边在劝说当事人同意对案涉房屋的现市场价值提出评估鉴定申请,一边查找收集到了有利的权威案例,该案例法院在各方都未申请评估鉴定情形下通过酌定房屋价值解决了分割纠纷。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诉讼观点,采纳了本律师主张的分割方式,采纳了本律师主张的多分继承份额最终多分了15%,以酌定的方式确定了套一房屋价值,并判令套一由李某某1继承,李某某1向李某某2的三个子女支付房屋补偿款。判决生效后,李某某1顺利取得了套一安置房的产权证书。


三、刘军锋律师评析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类型是继承人之间对分割遗产无法协商一致,这类案件本质上是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实际上非讼事件,实体法上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要件事实和法律效果的条文规定,而仅有分割原则规定,但因涉及事项重大,通过严谨的诉讼程序加以保障,由法院确定适当合理的分割方式。

另外,继承分割判决文书具有形成力,属于形成性法律文书,自生效之日起便可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故,继承人无需其他继承人的协助单方便可持生效判决文书、生效证明书、本人身份证、产权证书向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手续。


四、刘军锋律师建议

在继承分割问题上,建议继承人之间相互谅解、充分沟通、友好协商解决,不宜采取情绪化、极端化的方式进行处理,如分歧过大确实无法协商一致,建议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只有定分止争了才有可能早日结束亲人对立的局面。

作者:刘军锋律师

(本文案例系刘军锋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例,若需转载、分享,请标明作者和出处;文中名字均已作隐名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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