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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赔付押金及违约金

发布者:邹太宇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2日 7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1月5日,A公司与田某夫、杨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开发的小区B栋一单元一层B-0116号商品房出卖给田某夫、杨某,房屋总价款为712023元。同年4月17日,田某夫、杨某与保利公司签订《产权商铺委托经营协议》,约定田某夫、杨某购买的位于鹤峰县小区B栋一层第B-0116号商铺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正式委托给保利公司经营,委托经营期限为12年,由保利公司每年按购房合同总价款的比例向田某夫、杨某支付租金(具体租金支付办法在附表中列明),租金总额为809117元。第一年、第二年的租金由保利公司委托A公司直接从田某夫、杨某应付的购房款中按每年6%直接抵扣,第三年开始由保利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田某夫、杨某支付租金并列明了田某夫、杨某接受该租金的指定银行账户,本协议所涉租金,保利公司必须在每年的4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田某夫、杨某。同时协议第九条约定了保利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即拖欠三个月未支付的,保利公司应向田某夫、杨某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田某夫、杨某已将约定的商铺交与保利公司经营管理,第一年、第二年的租金由保利公司委托A公司从田某夫、杨某应付购房款中按每年6%直接抵扣,第三年租金由A公司股东莫明亮预留20%后以出具借条的形式抵扣了保利公司应付的租金,2018年应付租金64729元保利公司至今未付,故田某夫、杨某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A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31日,系经营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保利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9日,为自然人莫学龙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保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学龙在保利公司成立前系A公司出纳,其父莫淋森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保利公司成立后,与A公司同在A公司开发的容阳半岛林业小区售楼部办公,莫学龙兼任A公司出纳直至2016年9月。

判决如下:
一、被告A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某夫、杨某2018年的商铺租金64729元及违约金71202.3元;
二、被告B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这是一个系列案件 主要涉及二被告是否违约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和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从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 最终法院认定二被告存在人格混同 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的情况下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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