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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小借款也要打好借条: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借款加入传销组织投资,我方原告上诉追回被借款项

发布者:邹太宇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3日 6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谭某俊与杜某风自幼相识。2012年,杜某风经人介绍以做工程为由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了“XX工程”传销活动。谭某俊通过他人得知后即与杜某风联系让杜某风为其帮忙投资,谭某俊接着分两次共计向杜某风转账了30000元。因加入“XX工程”传销活动每人须交纳投资款69800元,杜某风收到谭某俊转款后自行垫付了39800元。不久,杜某风以谭某俊名义将69800元投入了“XX工程”传销活动。后因杜某风未联系到他人加入“XX工程”传销活动,致使杜某风以谭某俊名义投入的69800元仅返还19000元,杜某风接着又将19000元投入了该投资运作。2014年杜某风向谭某俊转账3000元。随后,杜某风返回利川再未向谭某俊付款。2017年11月1日,谭某俊邀约几个人找到杜某风要求还款,杜某风因害怕给谭某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本人杜某风由于2012年从事纯资本运作项目,当事人谭某俊从别处了解到此项目,转账叁万元给我让其帮忙投资,到现在由于投资亏损,让当事人利益受损,特立此据证明本人杜某风欠当事人谭某俊叁万元(30000.00)当事人:谭某俊欠款人:杜某风2017.11.1”。2018年3月14日,谭某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本案中,双方对于谭某俊于2012年给杜某风共计转账30000元,让杜某风帮忙投资的事实无异议,但双方并未就相关事宜签订书面合同,就投资所出现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亦无证据证明在谭某俊转账时双方进行了明确约定。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根据双方陈述和结算时出具的欠条所载内容看,谭某俊与杜某风之间达成了谭某俊让杜某风帮忙投资的合意,具有委托合同的部分法律特征,但却不具有典型委托合同中责任承担方式的法律特征,二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并非典型的委托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二人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并以委托合同相关法律规范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判决款项不能返还的后果由谭某俊承担的依据不足。在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国家禁止性强制性规范时,应该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确定案由,本案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定性为无名合同更为准确,故案由应确定为合同纠纷。
关于杜某风是否应向谭某俊偿还欠款的问题。杜某风称其投资的项目性质为传销且谭某俊在转账时就知道系投资于传销,对此杜某风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且谭某俊给杜某风转账的时间为2012年,杜某风在二审中陈述其了解到项目性质为传销的时间为2016年,谭某俊在给杜某风转账时并不知道杜某风投资项目的性质,不属于事先知道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款项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谭某俊转账给杜某风的30000元属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依据不足。杜某风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对谭某俊给杜某风转账的投资金额,双方在结算后由杜某风在2017年11月1日给谭某俊出具了欠条,杜某风并无证据证明其出具欠条时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形,故杜某风出具的欠条应认定为其自愿对谭某俊投资的风险承担责任。杜某风出具欠条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其在给谭某俊出具欠条时为自己设立了还款义务,谭某俊转账的款项由投资转变为欠款,对杜某风享有30000元的债权。杜某风对自己出具欠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应明知,其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杜某风辩称其在出具欠条时签署了还款期限为十年的内容,系谭某俊将欠条还款期限部分撕毁了。从谭某俊提交的欠条原件内容看,涉案欠条内容完整,欠条尾部由杜某风签字捺印,并由杜某风本人在其签名下面注明了杜某风的身份证号码和出具欠条的时间。杜某风称其未在欠条的正文部分写明还款时间,而是将还款时间签署在欠条尾部的时间之后,该作法与一般人出具欠条的习惯相悖,故对杜某风称签署有还款期限为十年的内容被谭某俊撕毁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谭某俊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X X号民事判决;

二、杜某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谭某俊偿还欠款30000元。

律师点评:本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代理上诉后 通过提交证据和庭审 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为上诉人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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