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浩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30日 93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男。
被告:孟某某,女。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某和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夏某某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9日被告夏某某和孟某某立借据向原告陈某某借款100000元。
2017年9月8日被告夏某某立借据向原告陈某某借款70000元,并约定于2018年1月20日还清。
后经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夏某某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孟某某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9日被告夏某某和孟某某共同立借据向原告陈某某借现金100000元。
2017年9月8日原、被告对上述100000元的利息进行结算。
结算后,被告夏某某和孟某某还尚欠原告陈某某利息70000元。
于是,被告夏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即,今借到陈某某现金70000元整),并备注于2018年1月20日还清。
届时,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和两份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某某和孟某某所欠原告陈某某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完毕;
二、被告夏某某所欠原告陈某某借款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被告夏某某和孟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