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交易中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常常会出现在合同中约定先交付一部资金的合同,在合同交易签订过程中,部分交易人分不清楚到底在合同中约定“定金”还是“订金”,两者到底有哪些区别呢?虽然两者仅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就存在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差别。
什么是定金: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什么是订金:现在并没有明确的法条加以规定,实践中,订金有时也叫预付金,有时也叫诚实信用金等等,是指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
定金与订金主要有如下区别
1.定金既具有担保作用又具有惩罚性。订金既不具有担保性质也不具有惩罚性。
2.定金具有从属性,随着主合同存在而存在,随着主合同消灭而消灭。订金属于履行合同款项的一部分。
3.定金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订立前,又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订金一般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后当事人才能要求给付。
4.如在合同中意思表示不明确,既有定金意思表示又有订金意思表示,那么应当推定为订金或者预付款。
5.定金交付容易,退回难。订金交付容易,退回易。
另外,若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样适用定金罚。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在实践中可能同时约定定金与违约金条款,那么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两者不能同时适用。而订金或预付款是可以与违约金同时适用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