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年1月1日以后协议离婚的《民法典》规定了冷静期。随着经济的进步和现代女性地位的提高,众多女性又具有经济上的独立性,也不再是依附男性生活,所以在离婚自由的当前离婚率也是不断攀升的,据不完全统计,经济发达的省份平均每登记两对新人就有一对申请离婚的。面对离婚率的持续上升,当事人在离婚时表现为冲动、轻率、草率型离婚屡见不鲜,引起了相关部门和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30日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对此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终止登记离婚程序。若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人仍坚持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一般称为抉择期),需要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双方系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宜协商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若在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男女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的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总结就是协议离婚需要30天的冷静期+30天的抉择期,其实质就有60天的大冷静期,对于冷静期只针对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不受冷静期限制。
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怎么走离婚程序?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中要求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第一步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第二步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第三步要求在冷静期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第四步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第五步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以上就是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流程。
【法条链接】
《民法典 》一千零七十七条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