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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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之后,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造成的后果都应该由委托人承担吗?

发布者:颜宏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8日|分类:经销代理 |1711人看过

委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二种形式一是对于有偿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一是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如夫妻一方委托另一方参与诉讼)对于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项中只要存在过错,并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受托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只要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委托代理行为发生代理效力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是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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