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6月22日对何某酒后溺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与死者一起喝酒的摆风某、郭家某等人虽不存在劝酒等引导行为,但均因过失照顾不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负次要责任,判决共同饮酒者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过年过节饮酒不仅要注意自己的行为是是否会构成不当劝酒,同时也需要尽到酒后的照顾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会导致共同饮酒人承担赔偿责任:1.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例如明明知道对方患有不宜饮酒类的疾病,还劝其喝酒,劝酒者需要负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劝酒者不知道对方不能喝酒,劝其少量饮酒,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劝酒者没有法律责任或者可以减轻法律责任。2.强迫性劝酒。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责任。3.对方酒后驾车、游泳或者去做其它危险事情不加以劝阻,劝酒者需负法律责任。喝醉了的人是暂时丧失行为能力的,“酒友”有义务照顾醉酒人。4.未安全送达醉酒者。如饮酒者已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