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案说法
2016年,某市高中二年级的谢某来到隔壁班教室,称看中了程某的文具盒要拿走,程某表示明确不同意后,谢某举起板凳打伤程某头部。在程某无任何还击反抗的情况下,谢某不依不饶,继续殴打程某近十分钟,直至上课铃响,任课老师方才制止谢某。程某经医院诊断为外耳部皮肤软组织裂伤,后学校亦对谢某进行了记大过处分。
(二)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即谢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谢某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谢某对程某实施了伤害行为,侵犯了程某的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毋庸置疑,而学校亦未尽到管理职责:事先未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观念教育,在程某被殴打的近十分钟内,学校亦未及时发现并采取制止行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按照现有司法判例精神,根据过错大小原则,一般应当判定侵权者谢某(监护人)承担60%责任,学校承担40%责任,二者共同对程某的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