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是明文规定了,胎儿的利益受法律保护,即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法定义务。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扣回。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当然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但胎儿是否有继承权,还需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确认,胎儿即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子女。若胎儿未出生即死亡或者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不享有继承权。若胎儿出生并存活的,其享有继承权,将按照其应有份额继承遗产。若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其享有继承权,继承到的财产都将作为胎儿的遗产再由其继承人继承。由此可见,孩子出生时为活体才能享有继承权,有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